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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地将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女性就业会受影响吗? | 法治新闻眼

关注热点的 上海法治报 2022-04-24

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记者注意到,

《修改决定》共二十条,

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

其中生育假期等

更是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除了上海,

11月25日浙江、重庆等多地

宣布延长生育假期。

这些措施将给社会和家庭

带来怎样的影响?

修订后的《条例》

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生育假延长带来积极意义

关于生育假期的修改颇受网友关注。《修改决定》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此次《修改决定》在上海施行后,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决定》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如何看待生育假的延长、育儿假的增设?

总体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曹艳春认为,在生育率低,生育愿望低的情况下,延长生育假,增加育儿假具有积极意义。“现在育儿要求高,需要父母假期陪伴孩子,也需要增加假期恢复生育女性的身体,减少工作与育儿的双重压力。”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婚姻家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欣表示:“育儿假的增设和生育假的延长对于整体提高我国生育女职工产假权益,缓解女性生育和工作压力;缓解家庭育儿缺口,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方面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她认为“双假”延长是促进家庭发展的有效措施,能够确保夫妻双方在生育和养育方面共同参与。并且“双假”延长也有利于保障对婴幼儿的保护和教育,既能让更多的育龄夫妻拥有更强烈的“生育意愿”,又让国家“三孩”政策得以顺利落地。


强调家庭照护的社会责任

《修改决定》亮点颇多



除了生育假延长,《修改决定》有颇多亮点值得关注。


在曹艳春看来,修订后,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明确了条件,所列条件更加合理、人性化。适用生育政策时子女数的确认更合理。


此外,“生育政策需要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地。”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她还认为,“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的优生优育职责这很必要,提高生育质量。”



在李欣看来,《条例》中新增了第十一条第四款,提出应当规定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有利于保护父母权益,缓解女性重回职场压力。”


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短期、临时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这些都是多方协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所做的努力。”她表示:“《条例》强调的家庭照护社会协助和国家责任,也同前阵子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形成对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合力相贴合。”


女性就业压力增加?专家提议

曹艳春认为,《条例》的及时修订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当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不再有,要及时调整生育政策。修订《条例》,增加有利于生育的规定及配套政策,并且切实落地,对缓解低生育具有重要意义


在李欣看来,《条例》的修订明确了生育的家庭照护,社会协助和国家责任。能够推动上海市调控人口数量,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条例》修订,注重对家庭其他成员生育和养育的力度,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及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有利于缓解女性重返职场的压力,维护女性劳动权利;延长生育假期、保证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在劳动法层面予以保障;服务设施提供短期、临时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支持和帮助,以社会照护为家庭照护分忧。


也有网友担忧,女性的就业压力无形之中也会增加。



对此,曹艳春也进一步提出建议,她认为,生育假及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可以通过国家补贴或者生育保险支付等实现,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同时,建议奖励那些雇佣育龄女性或者生育女性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或者给与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平等对待女性或者是优待生育中的女性,激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形成良性的循环。她还建议延长男性育儿假。


李欣认为,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和界定性别歧视定义、用人单位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和处罚力度,畅通就业歧视司法救济渠道。明确将就业歧视行为纳入监察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应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女性职工招聘和权益保障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将相关情况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同时,由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分担生育成本,出台激励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政策,譬如通过政策性补贴的方式,缩小男女职工雇佣成本差异,增加女性就业机会。建立生育经济支持政策,考虑企业和个人及家庭负担,研究制定相关税收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男女平等的职业发展计划,为生育两孩的职业女性提供职业指导和返岗培训,帮助女职工平衡家庭与工作关系,促进男女公平就业。  


她还认为,可建立女职工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减轻企业对女职工“潜在产假风险”的顾虑,体现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和人性关怀。此外,还需发挥工会、妇联等机构的监督作用,赋予其相应权力,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可主动介入协调或提请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整理 | 谢钱钱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澎湃新闻、上观新闻、上海人大

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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